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遗产继承引纠纷!通化东昌法院调解促和谐


(资料图片仅供参考)

中新网吉林新闻6月27日电 (谭伟旗 王洪鑫)近日,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立案庭法官受理一桩案件,1994年4月黄某与康某登记结婚,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,登记在其二人名下,康某于2022年去世,今年原告黄某将康某的兄弟姐妹即被告康某甲、康某乙、康某丙、康某丁、康某戊五人起诉至法院,诉讼请求其与康某共有房屋属于康某遗产部分由其继承。

经承办法官了解,被继承人康某无子女,在康某年幼时其母亲去世,父亲康某1于2022年12月去世,康某父母育有子女六人即康某及该案五名被告。

该案黄某与康某共有的房屋属于康某的部分系康某的遗产,自康某死亡时继承开始,因该案不涉及遗嘱、遗赠及遗赠抚养协议事宜,故继承开始后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处理,此时,康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其配偶黄某及其父亲康某1,康某的遗产应由其二人继承。

直至康某1去世,康某的该遗产未被分割,故此康某1应继承康某遗产的份额作为康某1的遗产发生继承,康某1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该案五名被告,因此五名被告与黄某均具有本案诉讼主体资格。

在黄某提起本案诉讼后,康某遗产被作出处理前,被告康某乙、康某丙、康某丁、康某戊向该院提出放弃继承,并提交了书面放弃继承声明,被告康某甲虽未书面放弃继承,但在该院主持调解过程中表示同意由黄某继承康某遗产,该案最终以调解的方式结案。

法官介绍,该案系典型的转继承,即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,其所应当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继承。在该类案件至少发生两次继承,为维护所有继承人的继承权利,首先要明确诉讼主体,各被继承人的所有继承人均应当加入诉讼。如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予以明确表示。(完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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